ITCOW牛新网 12月21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于12月19日联合发布《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明确自2026年2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现金,不得诱导他人拒收现金,也不得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这一新规旨在强化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和整治拒收现金行为,推动多元支付方式协调发展。

《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

据规定要求,除法律法规或法定职责要求必须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外,该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及社会公众的现金收付活动,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金服务。规定针对不同场景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人工收款、面对面服务或线上线下结合的交易,必须支持现金支付;对于无人值守、自助服务设备或”一卡通”管理的场所(如园区、景区、学校),需在醒目位置公示支付方式、现金转换方法及服务联系方式,且不得收取手续费或设置限制条件。

规定特别关注老年人、残障人士和境外人士的现金需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布设现金自助机具,提供便利的现金业务办理服务。同时,银行需建立现金服务应急保障机制,应对突发情况,优化窗口服务,确保现金供应。对于公众持有大量硬币、小面额纸币或不宜流通人民币的情况,规定强调应通过协商或引导至银行网点兑换解决,不得以此为理由拒收。

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现金服务质量,包括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优化自助机具布局、整点回笼人民币以防止不宜流通货币外流,并依法防范洗钱等非法活动。社会公众如发现拒收现金或歧视性行为,可保存证据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维权。相关部门将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公示和监督检查。

规定还指出,收费单位或经营主体在推广数字政务或商业模式创新时,需充分考虑现金使用需求,委托他人收款时需通过书面协议确保现金收付合规。整体上,新规致力于构建现金流通便利环境,促进支付生态平衡发展。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部分场景存在排斥现金支付的现象,新规的出台将有效保障各类人群的支付权益,特别是对数字化应用不熟悉的老年群体,确保其在任何场景下都能使用现金完成支付。

有分析认为,这一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构建包容性支付环境方面迈出重要一步。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既要鼓励创新支付方式,也要保障现金支付渠道的畅通,确保各类消费群体都能平等享受便捷的支付服务。

附《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原文:

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指人民币纸币、硬币,以下统称现金)行为,构建多元支付方式共同发展下的现金便利流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收费单位(以下统称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社会公众的现金收付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现金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尊重社会公众对合法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除因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或法定职责而应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情形外,不得拒收现金,不得要求或诱导他人拒收现金,不得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损害现金支付便利。

第四条采取以下任一收费、交易方式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支持现金支付:

(一)人工方式收款。

(二)提供面对面服务。

(三)线上预约或交易,线下完成服务或货物交付,且具备当面收款条件。

第五条采取以下任一收费、交易方式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支付方式,现金收取转换方式及服务联系电话:

(一)采取无人值守、机具设备等自助服务模式的,应以适当方式满足社会公众在特殊情况下(如无法使用移动支付、网络故障、设备故障等)的现金支付需求。

(二)采用“一卡通”结算、进行统一管理的园区、厂区、景区、学校等场所,应提供便利的现金充值和退卡服务。

(三)采取转换手段收取现金,不得收取手续费或设置限制条件,造成转换不便。

第六条全部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提前公示支付方式,并在服务过程中及时告知、说明支付方式。

第七条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收款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要求受托方按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接受现金。

第八条支持现金支付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保持合理的零钱备付,具备必要的收现条件,保证现金支付顺畅。

第九条收费单位推广数字政务,经营主体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应充分考虑公众使用现金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的支付需求。

第十条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偶发性未收取社会公众持有的不宜流通人民币,以及对纪念币识别、人民币真伪有异议的,应本着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尊重社会公众合法自主选择权的原则,与付款人协商解决争议,不作为拒收现金处置。

第十一条收费单位、经营主体遇社会公众持有大量硬币、小面额纸币用于支付,超出其正常清点能力的,需协商解决或引导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兑换为适宜券别后支付,不得以此为由拒收。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提高现金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的需要:

(一)吸收个人客户人民币存款、具有实体营业场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应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提供面对面现金服务的,应提供柜面人工现金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各金融监管局另有规定或同意的除外。

(二)采用现金自助机具(含存取款一体机、取款机等)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现金自助机具的功能和数量应满足客户现金存取的需求。

(三)对于社会公众一次性持大量硬币、小面额纸币兑换的,应根据网点实际情况,为公众提供预约办理或分批次办理。

(四)为老年人、残障人士、境外人士提供现金业务办理便利,充分考虑其需求与习惯合理布设现金自助机具。

(五)结合现金业务规模、存取业务特点,优化网点、现金自助机具布局,确保其覆盖率满足社会现金服务的需要。

(六)建立现金服务应急保障机制,针对突发情况及特殊群体的现金需求,保障现金供应、优化窗口服务、维护营业网点秩序。

(七)重视回笼人民币的整点工作,防止将不宜流通人民币对外支付。

(八)依法依规做好大额现金存取服务,防范洗钱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收款受托方的,应支持人工收取现金。

第十四条收费单位、经营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主体落实现金收付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社会公众发现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拒收现金,或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可保存证据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依法维权。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因拒收现金受到处罚的违法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拒收现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当事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